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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6-3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加强土地资源保护,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资源集约利用效益,全力保障我市城市化、工业化发展用地,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规划管理,优化土地利用结构
      (一)科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即将启动,各级政府要将修编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贯彻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对城镇布局、产业布局、功能分区、基础设施配置进行科学安排,合理确定建设用地规模。
      (二)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严格控制大型商业设施和高档商品房用地,适度提高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改变工业分散布局的模式,鼓励跨乡镇集中建立“飞地”工业区。交通、水利、电力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充分论证,优化设计,科学选址,节约用地。
      (三)编制园区发展规划。各类开发区(园区)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从严控制开发区(园区)规模,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努力提高生产性项目用地比例。对开发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按功能分区,集中布置行政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提高区域性社会资源的共享程度。鼓励和引导区域内工业向经批准的开发区(园区)集中,使园区成为布局合理,规划科学的土地集约利用示范区。
      二、严格土地供应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一)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政策和措施。当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优先安排用于国家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项目及招商引资的落实项目,优先保证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农产品加工等工业项目用地。对限制类项目,严格限制供地;对淘汰类项目,停止土地供应;继续暂停高档别墅类房地产、高尔夫球场以及超标准的大广场、大行政中心建设等用地报批。
      (二)严格建设用地定额指标管理。强化对建设用地项目的审查,坚决杜绝假借工业项目名义圈占土地、违法改变工业用途。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不得低于30%,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从严控制厂区绿化率,不准圈占土地搞“花园式工厂”;鼓励建设多层厂房。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禁止建造成套住宅、写字楼、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对于新建和改建、扩建工业项目,不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规定、达不到投资强度的,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对因工艺流程、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报批用地时应提供充分的论证材料。各类开发区(园区)内工业用途的土地,不得随意调整规划用途改变为经营性用地。
      (三)强化土地批后监管。农用地经批准转为建设用地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者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对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在下达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时扣减相应指标。各类建设用地要严格按批准用途进行建设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划拨用地决定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要严格约定建设项目投资额、开工时间、改变土地用途处理、土地使用标准等条件,对违反约定条件使用土地的,按规定追究土地使用者的违约责任。
         三、积极盘活存量土地,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
      (一)建立存量土地档案。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要通过存量土地清查,建立城镇和各类开发区(园区)现有存量土地动态档案,全面、及时、准确掌握本辖区范围内存量土地批准时间、面积、类型、用途、权属、分布与处理情况。
      (二)健全土地收购储备办法。市、县(市)土地储备中心要合理确定储备规模,积极筹集资金,采取多种方式储备土地,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对城市规划区内需要调整使用的存量土地及依法收回、收购、置换的国有土地和新增经营性建设用地,都要纳入政府统一收购储备范围。加强对土地储备的投资融资、开发成本核算和资金管理,做到“熟地”出让。市、县(市)土地储备中心设立土地收购储备专用账户,降低土地储备风险。
      (三)鼓励利用存量土地。新上建设项目首先要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林地和湿地。凡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的,不再收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凡城区内“退二进三”企业和改制、破产企业的划拨用地,应通过招拍挂出让方式重新供给急需用地的项目;已批的村民安置用地闲置未用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建设标准厂房出租给生产、经营企业使用。
      (四)积极消化闲置土地。对出让合同生效或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布之日起一年以上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发建设;对闲置两年以上的,依法收回统一储备,优先安排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急需和高效益的建设项目使用;对我市前几年实施的滚动开发用地,要抓紧进行审计决算,抓紧处置;对未达到法定收回期限的闲置土地,动员土地使用者退出土地;对因规划不当等原因造成闲置的土地,可按合同剩余年限计算土地价款,退还给土地使用者,由政府收回安排给急需建设的项目使用。
      四、强化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促进集体建设用地集约利用
      (一)加强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凡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符合村镇规划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租、联营、作价出资(入股)、设定抵押,其收益归集体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和使用情况,应向集体经济组织公开,并专项用于农民集体公益事业、公共设施建设。
      (二)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集中兴建居民住宅小区,防止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市、县(市)要逐步对“城中村”实施改造,拆迁腾出的土地除保留村民安置用地外,用于急需的重点建设项目。结合实施小城镇发展战略,科学制定实施村庄改造、归并村庄整治计划,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引导农村村民住宅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
      (三)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优先使用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将集体土地用于商品房开发,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或租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节约集约用地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当前,建设用地供应不足,供需矛盾突出已成为制约我市经济发展的瓶颈,而节约集约用地是缓解我市土地供需矛盾的有效途径。全市各级政府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坚持土地开发与节约并重、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极端重要性,在严格控制供地总量的同时,切实转变用地方式,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把解决发展用地的注意力和主要途径,切实放到内涵挖潜、节约集约用地上来。
      各区、县(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节约集约土地的具体措施,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全市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国土资源、规划、农业、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增强节约集约用地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认真执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落实节约集约用地的各项政策措施,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以缓解土地供需矛盾,确保各项重点建设项目的用地需求,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协调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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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fdczh    责任编辑:fdcz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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